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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读了两千年的秦律
作者:郭晓伟  发布时间:2016-01-19 14:47:21 打印 字号: | |

    一部《芈月传》红遍大江南北,高居各大电视台及网站榜单的首位。该剧中有关秦律的剧情比比皆是,可谓妇孺皆知。秦律始于商鞅变法,商鞅曾根据李悝的《法经》,“改法为律”,着手制订成文的律令。自古至今,秦律因严刑峻法而闻名,并一直作为道德教化的反证屡被提及,公论认为过于苛酷的严刑主义加速秦灭亡。

    但我们不禁要问:怎么解释“商鞅法行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怎么解释战国初期君权旁落、最贫穷的秦国经过商鞅变法,短短数十载便威震诸侯,“灭周祀,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养四海”?又怎么解释作为以反对秦律残暴而立命的汉朝几乎完全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

    岁月如梭,沧海桑田,《秦律》早已佚失,其具体内容,史书上只有零星记载。所幸的是,1975 年12 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墓竹简一千余支,其中大部分是秦的法律条文以及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可以替我们解开秦律的“神秘面纱”,还原被普通大众误读两千年的秦律。

    谈到秦律严苛,大家最普遍的印象就是轻视民利、尽废旧法、严刑逼供、轻罪重罚、编户连坐等等。根据出土的秦墓竹简记载,秦律的真实情况与我们普通大众的理解相差甚远,甚至南辕北辙。

    首先被误读的就是秦律维护皇权,不恤民利。实际,秦律的立法者极其注重以民为本,如“商君有言,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秦朝极为重视农业,秦律用律法的形式赋予了身无长物的黔首从官府无偿分配田地、宅地(房子需要自己盖)、耕牛、铁质农具、种子和宅地的权利。《田律》详细规定了耕种的方法和流程,以及田典等农业官员帮助黔首解决农业问题的义务。甚至可以说秦律成功的根本原因正是结合自身的特点满足了民利。例如秦国针对地广人稀的特点,推行“徕民”政策,招“徕三晋之民”至秦国境内垦荒,并给以“利其田宅而之三世”的优惠条件。不但增加了良田税赋,扩充了自身兵源劳役,而且削弱了敌国,一箭三雕。

    其次误读的是商鞅变法尽废旧法。实际上商鞅沿袭了秦人已有的习惯法,如学者蒙文通所言:“凡商君之法多袭秦旧,而非商君自我作古。”变法是为了富强,而不是为变而变。商君变法正中问题要害和实质,求内在与形式的结合。符合时宜的变法政策,对传统习惯及旧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加上措施有力且强大的政治力量的支持,秦国才彻底完成了变法,走上了富强之路。

    除此之外,误读的还有秦国严刑逼供,随意入刑。实际上,秦律有着相当完备的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秦简中记载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刑律所作的解释。包括对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体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秦简中有《封诊式》一篇,其内容有关于“治狱”、“讯狱”的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鞫”等方面的法律文书程式;还有发案现场的勘验和法医检验的报告。秦简的《法律答问》中多处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时可依“廷行事”为准(“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成例)。

    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秦国的诉讼制度中禁止诬告及告不审,诬告反坐。告不审,是指并非故意诬告他人,而是由于未能掌握真实情况而出现误解,由于误解而把无罪的人告为有罪,称为告不审,告不审并不处连坐。诬告者反坐所控之罪,就是说你故意诬告别人杀人,对不起,秦律要以杀人罪处罚你。秦律还禁止写匿名信,看到匿名信而没有拿获投信人,应将信烧毁,不得开看;已拿获投信人,信不要烧毁,将投信者审讯定罪。

    秦律中非议最多的莫过于轻罪重罚、编户连坐。秦律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谋反罪、以古非今与挟书罪、诅咒诽谤罪、妄言与非所宜言罪、不敬国君罪、投书罪、降敌罪都作了非常严厉的惩罚规定,其死刑名就包括戮、磔、弃市、定杀、生埋、枭首、腰斩、囊扑、赐死、夷三族、具五刑等。如“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等等。对于破坏伦理纲常不孝、乱伦罪和破坏公共秩序的盗窃罪也都给予重处,且执行时不予赦免的。但是秦律中并没有严格地区分罪的概念和罚的概念。所以,以往单从法律条文和刑名上便得出秦律非常残酷可能与史实不符。事实上,云梦睡虎地战国秦简的死刑记录很少,说明死刑在当时使用并不频繁。当然,这也反证了秦律在维护政权稳定上的有效性。

    秦律非常重视社会公共秩序的保护,打架斗殴、偷盗等犯罪都要收到严厉的处罚,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合理性。“商鞅法行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如盗取一钱到二百二十钱的要“迁之”,盗取二百二十钱以上和六百六十钱以上要分别罚作刑徒,盗牛者要罚作刑徒,盗羊或猪的也有相当的惩处,甚至偷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的也要“赀徭三旬”(即罚处徭役三十天)。甚至在街道乱倒垃圾都要处以刑罚,“弃灰于道者黥”。而在21世纪的新加坡乱倒垃圾,胡乱涂鸦,也是要被处以鞭刑。

    《秦律》也多处记载连坐法,例如户籍登记有隐匿或不实,不但乡官要受罚,同“伍”的也要每户罚一盾,全部被罚戍边)。连坐实际上是一种责任连带,有连带责任者与罪犯都承受同等刑罚。秦的连坐主要有亲属连坐、什伍连坐和职务连坐。秦律对连坐适用的条件、当事人身份、具体范围等做了详尽的规定,以保障连坐制度的合法合理性。秦律格外强调知情与否:譬如魏甲偷钱之后来韩乙家做客,韩乙并不清楚魏甲的偷盗行为,魏甲被抓后,韩乙不需要连坐;再假设杀人犯冲入赵丙家,赵丙高声呼救,但此时赵丙的邻居们都不在家,事后他们也不承担责任,需要承担连坐责任的是典正(类似村长)。不仅普通人要连坐,就算王公贵族也不例外,秦王赢驷在当太子的时候犯了秦律,因年幼且为储君,不便直接出发,于是将太子的两位老师处以肉刑。从另一个侧面也印证了秦律公正性的一面。

    秦律重农战、轻商贾,以军功授爵,取消了旧贵族的特权。秦律规定,普通人不得随意赏乐饮酒,绫罗绸缎。只有获得军功者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凡行伍中人,不论出身门第。一律按照其所立军功的大小接受赏赐.即便是秦国的宗室也是这样。宗室未立军功者不得列入宗族的簿籍,不得拥有爵位。禁止私斗,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十分严厉的处罚。秦律使得秦国“人人怯于私斗,而勇于公战”,建立了一支所向无敌,横行天下的虎狼之师。

    秦律确立了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激励将士奋勇杀敌。而获得军功主要方式就是斩获首级。秦律规定:秦国的士兵只要斩获敌人“甲士”(敌军的军官)一个首级,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公士”、田一顷。宅一处和仆人一个。斩杀的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就越高。如果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斩获两个敌人“甲士”首级,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释放。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隶,也可以转为平民。杀敌人五个“甲士”可拥有五户人的仆人。打一次胜仗,小官升一级。大官升三级。

    在军中,爵位高低不同,每顿吃的饭菜甚至都不一样。三级爵[簪袅]有精米一斗、酱半升,菜羹一盘。两级爵位”上造”的只能吃粗米,没有爵位的普通士兵能填饱肚子就不错了。军功爵是可以传子的。如果父亲战死疆场,他的功劳可以记在儿子头上。一人获得军功,全家都可以受益。当爵位到到五大夫可衣食300户的租税。如果军功杰出,衣食600户的,可以拥有自己的家臣与武士。这在秦国建立了一种即使在今天来看也是相当公平的晋升模式。

    秦律的目的是“治”,即国民安身耕战,富国强兵,在与列国的生存竞争中取得胜利。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在全社会建立一种机会平等的流动模式,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奋发图存。最终成就了秦国的一统天下。而秦二世昏聩残暴,将国之权柄尽丧于阉人赵高之手。赵高指鹿为马,肆意妄为,将秦律数十年建立的社会制度毁于一旦。最终秦失其鹿,而天下逐之。因此,秦的灭亡不在于秦律严苛,而在于统治阶级的残暴以及对秦律的破坏。

    秦律在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均达到了很大的成就,比汉朝的引经决狱更加科学合理。与此相反,汉朝引经决狱,以主观定罪,破坏了战国以来法制化取得的种种进步和成就。而秦律不仅强化了法律形式化和制度化的成就,就其实质方面来讲,秦律的超前性和科学性推进了中华文明的早熟和完整。

    两千年后的我情不自禁地对历经两千多年的秦律赞叹不已。即使它不是完美的,但是世间又有何事是完美无瑕的呢?

责任编辑:郭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