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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法普法】“执行不能”≠“执行难”,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王华东  发布时间:2022-08-25 16:48:25 打印 字号: | |

关于案件执行,很多申请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自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就一定能实现自己的权益,殊不知,很多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不是法官不愿意,而是现实条件不允许,因为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无奈叫做“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什么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 “三无状态”,对这类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相关民事法律关系。

 

我们先来看一个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唐某甲与唐某乙、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唐某乙、户某某偿还唐某甲借款本金5万元。因二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某甲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提交了二被执行人身患“脑梗塞”“冠心病”等多种疾病且在村上享受低保的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法院在收到上述信息后,询问申请执行人唐某甲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唐某甲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法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询问村社干部及其邻居,均证实二被执行人年逾60岁,丧失劳动力,疾病缠身,靠低保维持生存。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详细告知唐某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唐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均为年逾60岁的老人,且身患多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徒四壁,现靠农村低保维持基本生活,确无清偿能力,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加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债能力,否则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明显的区别。“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责任编辑:吴娜